烏鴉配鳳凰?---論信與不信的婚姻
反對的經文
教會論及異信(信仰相異的人)結婚的時候,往往根據哥林多後書六章14節:「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負一軛」,以及哥林多前書七章39節:「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」,而持反對立場。舊約對異信結婚的負面態度,更是牧長告誡信徒的例子,如申命記七章3節:「不可與他們(迦南人)結親,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。也不可叫你的兒子,娶他們的女兒。」約書亞記廿三章12、13節:「你們若稍微轉去,與你們中間所剩下的這些國民聯絡、彼此結親……,他們卻要成為你們的網羅。」以斯拉記九章2節:「因他們為自己和兒子,娶了這些外邦女子為妻,以致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。」民數記十三章23∼27節:「那些日子,我也見猶大人娶了亞實突、亞捫、摩押的女子為妻……,我就斥責他們、咒詛他們、打了他們……。我又說,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麼?……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,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神呢?」列王紀上十六章30節:「亞哈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……,娶耶洗別為妻,去事奉敬拜巴力。」
不僅事前禁止,事後還懲治:「休這一切的妻,離絕他們所生的」(拉十3)。休妻絕子,如何執行?像撒拉逐夏甲及以實瑪利,非致死地不可(參:創廿一16)?還是另有人道點的作法?聖經沒有明說,但反對異信通婚之強烈,可見一斑。
堅固信仰而非種族歧視
不過舊約不是種族歧視。約瑟與埃及人,摩西與米甸人的婚姻,皆未被神責備,甚至責備者被神責備(民十二8);路得與波阿斯的婚姻更傳為美談。所以問題不是外族而是宗教。異族人如歸信耶和華,那就沒有通婚的攔阻。但如果他們原有的宗教,藉著通婚而影響了以色列人對神的忠誠,那就罪大惡極:「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,去事奉別神,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,就速速的將你們滅絕。」(申七4)
所以,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不可以結婚了?不一定,分析如下。
前面已指出,婚姻(以及每件事,包括工作、家庭、人際關係等)如果妨礙對神的忠誠,那就得罪神。而夫妻都是信徒,未必不會有礙信仰:亞拿尼亞、撒非喇都是信徒,卻「同心試探主的靈」(徒五9);相反的,夫妻有一方不是信徒,未必就一定使信的遠離神——有可能信的一方,在百般的衝突折磨中,「患難生忍耐」(羅五3),並結出各種屬靈的果子,甚至成為福音使者:「你這作妻子的,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?你這作丈夫的,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?」(林前七16);「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,他們雖然不聽道,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,這正是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」(彼前三1-2)。因此,我不覺得信與不信的婚姻,本身一定是罪。是不是罪,要看在整個婚姻的過程(而不只是某一天)中,信徒是因此更信靠還是更遠離神而定。
當然,以人性的軟弱而言,信的使不信的皈依,困難重重;不信的使信的離主,輕而易舉。但我仍不能因此說,信與不信的婚姻,本身一定是罪。就好像住在風月賭場附近,染上惡習的可能甚大,但住在那兒本身並不是罪,甚至可能可以發揮更好的光鹽功效。
不過婚姻本質並不是為了傳福音或作光鹽。讓我們從婚姻本質來瞭解異信結合的問題。
天主教的觀點:婚姻是聖禮
很多反對異信結婚的福音派不曉得,他們在此事的立場上,與天主教相似,而與傳統基督教相遠。天主教認為婚姻是聖禮,不信者無權無能參加;異信之婚,完全不法(diriment impediments)。
Abilard(1142年逝)就把婚裀、洗禮、堅振、聖餐、抹油並論:「這些聖禮中,婚姻與救恩無關,因為娶妻不涉及永生(昌按,見太廿二30:「當復活的時候,人也不娶也不嫁」)。但婚姻頗重要,因慾火攻心可能妨礙救恩,嫁娶可以緩和此罪。」後來Armenians諭令(1439年),及Florence會議都說婚姻是聖禮,能把恩典注入配得的領受者身中(D695, 698);天特會議更指明婚姻為聖禮,來駁斥基督新教。
婚姻成了聖禮;只有信徒(受洗者)的婚姻才能因著恩典,表現出基督與教會的關係(弗五22-23)。
在婚禮這個聖禮中所灌輸的恩典(res sacramenti)包括:神道成肉身的愛,使夫妻與神作更緊密的結合,如同基督與教會結合那樣。不錯,洗禮也有聖禮灌注恩典之效,使神人之間有全新的關係。但婚姻的聖禮之恩,能更廣更深地達到這目的。它建立在基督十字架的工作上,基督的死和十架是基礎,榮耀是目標。婚姻之恩也不離十架,因信而得的恩使夫妻肯背婚姻的十架,而達榮美的佳境。
恩典成全人性
天主教相信恩典不悖乎人的本性,恩典把人性提升到更完美的境界,婚姻之恩就不是外鑠而是內心的更新,使人不斷成為新造的人。夫妻本性不變,但卻更完全更成為基督救他們、造他們的樣式。
神樣式之一便是創造的能力。夫妻結合,創造子女。性關係(consummated union)在天主教眼中,是聖禮的完成,夫妻是聖禮執行者。聖化性行為,這是天主教婚姻一致觀點。梵蒂崗二次會議和以往教諭(magistrium),乃至基督新教,都認為婚姻有三大作用:一、生養子女,二、夫妻互愛,三、緩和罪性;只是天主教把三者結合得更緊密。生養子女,一定要夫妻「作愛」才行。教宗Pius 十二世在一九四九年禁止人工授精,就因為那是科技而非愛的結合。後來試管嬰兒等發展,更被排斥,究其原因,都與婚姻是聖禮有關。
視婚姻為聖禮,那夫妻的結合就必須從一而終,死而後已,因這才能顯示基督與教會的愛。教會允許夫妻為了避免更大的惡或行更多的愛而分居(separatio tori, mensae et habitaionis—不同床不共食),但雙方仍是夫妻,不得另嫁娶。離婚、再婚甚難,這也是視婚姻為聖禮的引伸。
天主教視婚姻為聖禮,這有許多長處和優點。不過如果福音派要採取這個路線,那除了應更深入瞭解其神學外,也需付上更多關懷的代價。教會不能只說「不可以」便罷,那是把難擔的擔子放在人身上,自己一根指頭也不動。
如果不把婚姻當聖禮,異信婚姻的尺度就會覺得較寬,這要從路德的兩個國度觀談起。
兩個國度
師承並修改奧古斯丁的《上帝之城》的想法,路德堅信,神用兩套辦法來治理世界:對不信的人,神以理性、律法,像創造那樣管束他們;對信徒,神以福音、信仰,像救主那樣愛顧他們。這兩個領域一定要清楚區分卻又緊密相聯。世俗的領域追求外在的和平,神的領域以內心的敬虔為目標。在地球上,這兩個領域缺一不可,混同亦不可。而且,世俗的領域也是「神聖的世俗」,是基督徒事奉基督的領域。
「因此要知道,婚姻是一件外在和身體的事情,像其他任何屬世的事情。猶如我能吃、喝、睡、行、騎、買東西、說話、事務上的來往,這些事情可以和一個異教徒、猶太人、土耳其人做,所以我也可以和他結婚。一個異教徒,單就他是男或女而言,是神的創造—與聖彼得、聖保羅或聖Lucy一樣。」(《婚姻的價值》)
婚姻是俗事,俗聖不要混,這話是什麼意思?舉例言之。去餐館吃飯,我們不在意師傅會不會賭博、有沒有打老婆,經理是不是基督徒、靈修狀況如何,我們只在意這餐館菜好不好吃。其它食衣住行等選擇,我們也不是用「屬靈」的尺度來衡量,而是以衣服作得好不好,房子蓋得堅固與否,車子性能如何來衡量。常識和聖經都告訴我們,外邦人在這些「俗事」上,毫不比基督徒遜色,甚至「今世之子,在世事之上,較比光明之子更加聰明」(路十六8),這是因為神「叫日頭照好人,也照歹人,降雨給義人,也給不義的人」(太五45)。不信的人,主並不收回他們在世上生活所需的才智與機會。基督徒也大可使用這些外邦人的成果,為永世服務。所以,我們選擇恰當的電腦(不論是不是基督徒製造)、吃合宜的食物(不論是不是基督徒種養)、穿舒適的衣服(不論是不是基督徒剪裁),「為主吃……,為主不吃……,為主而活」(羅十四6-7)。對婚姻,我們可持同樣的態度。如同基督徒未必比非基督徒是更好的數學家、秘書、司機等,基督徒也未必比非基督徒是更好的配偶。這話有違事實,還是有事實的根據?
錯誤的標準
偶爾聽未婚弟兄姐妹談到擇偶條件:「要有好的靈修習慣、會頌詩、司琴、講道等。」我不等他們講完就說:「你是在談聘牧、找主日學老師、長執提名,還是在談擇偶?配偶唯一且充份的條件是你愛他,他愛你。」一個最會講道的人,可能是好牧師,但也可能是壞丈夫,因他不愛太太。江洋大盜,打家劫舍,應該處死,但也許他對太太溫柔體貼,無人能說他不是好丈夫(羅賓漢和《水滸》中,有這樣人物)。有些傳道人、輔導、教會同工,可能會事奉甚好,但嫁他娶她真倒楣,不知體貼枕邊人故也。
路德或一般基督新教視婚姻為俗事,這是經驗歷史能體會的。全世界非基督徒婚姻,包括中國歷史上的李清照夫妻,不乏美滿幸福的。而基督徒,甚至傳道人的婚姻,悲哀痛苦的,並非沒有。按著神婚姻法則—互愛—去行的,婚姻就能幸福,不論夫妻是不是基督徒。
話說回來,理論上, 基督徒因為有主的生命,對配偶的愛,應當比較牢靠。所以,配偶是基督徒,忠愛不二的可能性要高些。所以,嫁娶基督徒,理論上,婚姻可能較幸福。不過,這只是理論上如此,實際未必,理由前面已述。
此外,異信夫妻,如果對自己原有的信或不信很執著,那對婚姻可能妨礙甚大。一方要十一奉獻到教會,一方要奉獻到廟或不奉獻;一方堅持主日要到教會敬拜,一方定意要閤家郊遊,那會吵沒完。若雙方都不堅持,那婚姻也許可以保住,可是基督徒或許會因為不堅持,而逐漸失去自己的信仰。人賺得全世界,或者賺得婚姻,卻失去了生命,那是很划不來的。
但是,沒有同信的對象,就不結婚,這又恰當嗎?這又能保住信仰嗎?「那人獨居不好」(創二18)。禁止嫁娶,是「鬼魔的道理」(提前四1-3)。「與其慾火攻心,倒不如嫁娶為妙」(林前七8)。這些經文,好像又提醒人,有所謂獨身恩賜的,少之又少。
守素安常、出世入世
保羅認為,在墮落的世界中,能「守素安常才好」(林前七26,即已婚的不要想,不結婚多好;未婚的不要想,結了婚多好,要滿足現有的狀況)。如果不能,教會應多扶持體諒人的軟弱,使人肯把問題對教會說。婚姻之事,當然要多警戒勸告,但能讓未婚弟兄姐妹有出路,包括與異信朋友結合,這不算有罪(林前七36)。這可能不智,因雙方價值觀的出入太大,可能有不少糾紛,但教會不必怕解決這些困難。教會本來就因用聖潔智慧慈愛,來解決各樣人際問題。
我也不認為林後六章 14-16 節是禁止異信結婚。那裡保羅說基督徒和世人「不配」、「不相交」、「不相通」、「不相合」、「不相干」、「不相同」,甚至說「你們務要從們中間出來,與他們分別,不要沾不潔的物」(林後六17 )。可是,如果我們就因此不與世人來往,包括不與他們結婚,那「除非離開世界方可」(林前五10 )。既然基督徒可以也應當在世與非基督徒來往、交往、作生意,那麼,為什麼不可以結婚呢?如果不可結婚,那麼,「不配、不相交、不相通、不相合、不相干、不相同」也應使基督徒不與非信徒來往交友、作生意等。因此,我認為這幾節經文只是說我們內心的態度,而非外在行為,也就是約翰福音十七章14-19節的話:「他們不屬世界……,我不求 叫他們離世界,只求 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……。 怎樣差我到世上,我也照樣差他們到世上……,叫他們也因真理成聖。」我們在世而不屬世,到世上而不遁世,分別為聖而又進入世人中間。與不信者結婚而使他們成為主的兒女,雖是極難卻又可能是這段經文最好的註解。
結語
婚姻不是聖禮,但藉由這個制度,可以經歷並分享神恩。依這個觀點來看,不僅異信可以結婚,牧師為非基督徒證婚、離婚者(不論是不是因淫亂的緣故)的再婚,也都可行。盼望這樣能達到宣教和造就的果效。但不論達到與否,我們都不能說它本身是罪。
補充:
聖經的次序如下:
1.守素安常。
2.安不了,a.可結婚,b.對方要離去讓他離去。
3.有機會再婚,可,但這次要在主裡。
這些大都是建議,不是命令(林前7:6;7:25;7:40),都是神默示的話,但給人的彈性多。
我的文章不是要人與外邦人結婚,而是提醒,基督徒未必是更好的配偶。基督徒燒的牛肉麵不一定好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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