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伦理回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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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 □ 权从何来?2014.03.23        编号 □  47
发布者 □  康来昌       发布时间 □  Sat Apr 5 21:22:05 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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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从何来?


康来昌

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自明的:「人受造平等,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出让的权利,包括生活、自由和追求快乐的权利。」

为了保障这些权利,人建立政府,…政府破坏这目标时,人民有权利改变或废除政府。


  这是美国《独立宣言》的话,它建立在自然法和天赋人权(即自然权利)的观念上,促进民主、改善民生,一直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,是反抗各种暴政的利器。社会法律越不义,人们就越诉诸自然法和天赋人权。但它也可能培养造反有理、革命无罪的蛮横和不负责任的态度。基督徒不应一面倒的反对或支持它,我们先看非基督徒的批判。

  哲学家边沁认为,说「自然」或「老天」或「造物主」或「神」赋予人任何权利,那是「荒唐透顶」(nonsense upon stilt),违反逻辑、常识和事实。

  自然权利说把愿望等同现实,把「应然」(ought)当成「实然」(is)。「人相信自然权利这种谬论,是以幻想来实现自己的欲望。因为,希望有某种权利不等於真有那权;需要不是供应,饥饿不是面包」(a reason for wishing that a certain right were established, is not that right, want is not supply, hunger is not bread.)

  边沁认为,个人利益必须与社会公益结合,人需要被提醒的是他的义务,不是他的权利,因为人总是只注意到自己的权利。自然权利论不约束自私,反而强化这种感情,从而妨害公共利益。边沁批判法国《人权宣言》: 「自私的可怕不是它软弱无力,而是它毫无节制…。人权宣言鼓励人:『看哪,你要什么就抢什么!』,对愤怒的感情说:『看哪,你恨什么就打什么。』」(to say to the selfish passions, there -- everywhere -- is your prey! -- to the angry passions, there -- everywhere -- is your enemy.)

  艾克顿公爵(Lord Acton)说「权力腐化统治者」,边泌说「权利腐化人民」。历史证实二人的见地。「还我xx权」、「人民有xx权」、「打倒」、「抗议」的泛滥,像五四运动的火烧赵家楼和占领华尔街运动一样,常是激情有余,法理不足,甚至无法无天的权利话语的作用。

  边泌不保守,他与社会民主主义者弥尔(J. S. Mill),社会主义者罗伯·欧文等人,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等积极权利(Positive Rights),如妇女参政权、遗产权、离婚权、弱势(如工农)者的经济权、言论自由权、同性恋权、动物权,及废奴废体罚。他反对天赋人权或君权神授说,并非反对权利,而是主张任何权利必须来自法律而非自然或上帝。

  马克思和社群主义者对权利的批判和边泌类似。他们说权利的讲法太自私,忽略了社会和群体。笔者强烈反对边泌、马克思和社群主义者的众多观点,但他们批判自然或天赋人权,是笔者完全同意的。

  当代主张人有权利的学者,只有Rorty诚实合理的说(Human Rights, Rationality, and Sentimentality),权利的来源是同情心而不是理性与逻辑;也就是说,是感性而非理性,才推出人有种种权利。思想家如马尔萨斯和霍布斯早就指出,自然(自然不等於超自然,自然绝不是神)没有给任何生物的生存权,生活资料是有限的。那么,独立宣言说的:「造物者赋予人生活的权利」,合乎圣经合乎教会传统吗?

  基督徒当然相信,万物的存活,全赖神恩(如,诗104:27),但这不等於人有权利对神说:「把我应得的面包给我」。这是浪子的狂傲口气(路15:11);雇工的埋怨态度(太20:15);哥林多教会的自夸(林前4:7);不是主祷文的教导(太6:11)。相反的,要吃,得「汗流满面」(创3:19),得工作(帖后3:10),得有善行(提前5:9);连吗哪,也得及早拾取,才有得吃。不工作有衣食,是亚理斯多德政治理论中,统治阶级的生活,不是基督教的伦理。

  我们可以从「不可杀人」的律法推出:人有以下的生活权:你不可杀我→你要让我活→我有权利要求你(父母或教会或社会),让我(提供我)过一个有尊严的生活(a decent social minimum,弥尔的话)吗?我们可以从「要爱人如己」的命令推出:我有权利要求你爱我,像你爱自己一样?不能!罗马书13:9(以及整本圣经)命令基督徒有舍己爱人、竭力行善的责任义务,但并不建立人有相对的权利。使徒行传4:32记载:「信的人…没有一人说,他的东西,有一样是自己的,都是大家共用」,但这不赋予任何人权利,要求别人提供他所需用的:「田地…是你自己的。…价银…是你作主」(徒5:4)。

  耶路撒冷教会需要被救济(徒24:17;罗15:25、26;林前16:1-4),但任何需要,不构成它有权利命令其它教会(或社会)慷慨解囊(林后8:2、3,9:5)。哲学家诺齐克(Nozick)说的对,盲者有看见的需要,但没有权利要求全明者捐一只眼给他。独立宣言不稳妥,但它还明智的说,人有追求快乐的权利,而不说人有得到快乐的权利。因为不仅快乐太主观,因人而异,而且得快乐,自己有追求的责任。独立宣言提出的生活权和自由权,也太含糊;应当说,人的生活、自由、追求快乐的权利,都以不违反法律为界限。

  当政府违法,或法律不义时,人民有改变或废除政府的权利,也就是造反有理(有权)吗?

  教会向来根据罗马书13:1-4回答说,没有。权柄皆出於神,武力反抗权柄,就是反抗神。对暴改,可责可逃(太2:13,10:23,26:52;约10:39),不可反(彼前2:13、18)。改教运动后,天主教、改革宗、路德宗都有反抗说(Resistance Theory),但那是历史的产物,缺少圣经的根据。圣经几个反暴政的例子,摩西对抗法老、耶罗波安反罗波安、耶户弑君,都是神主导主事;即使如此,耶户也因个人手段过激而被责(何1:4)。加尔文写信给法国胡格诺派的领袖,回答他常被问的问题:「上帝的子民反抗暴政的压迫难道不合法吗?」加尔文的答覆是:不合,如果今日为著信仰流人的一滴血,那么欧洲的未来必将被血的河流所淹没。因此,「如果我们(因流血反抗)使基督徒和福音的名声受羞耻,倒不如让我们立刻死去更好」。(道格拉斯凯利著,《自由的崛起》,51页)。

  1560年由诺克斯(John Knox)写的苏格兰信条(Scots Confession)第14条说:信徒的善行包括「不让无辜人的血为人所流」。神学博士林洪荣解释:「这是反抗暴政的要求」(基督教神学发展史3,564页),并引神学家巴特的话支持:「诺氏及其朋友用他们的言行为此做出了鲜明的见证,这不但是消极的抵抗,而且是积极的,在某种情况下是需要以暴力抗拒暴力,…也许若要抗拒暴政及制止流无辜人的血,除此以外也别无他途」(Barth, The Knowledge of God,p.229)。可是鲜明的是两位神学家的强解,「不让无辜人的血为人所流」为什么必须等於暴力革命?庇护、收容、援助、呼吁、请求外力(国外)帮助都可以啊!也许我们常觉得必须以暴制暴,但笔者看不出圣经允许人民有此权力。

  圣经不是站在有权有势或无权无势的立场讲话,圣经是站在神的立场讲话。权利或权力都是神造神管的(西1:16;约19:11;但2:37),基督徒不可崇拜权利或权力,而要看到它固然当用有用,但也有堕落的成分(林前15:24)。君主君权如此,民主民权如此,资本家工人、商家顾客(没有「顾客永远是对的」这回事)、民数记旷野的人民、反对撒母耳的百姓、要钉耶稣的群众,都错了。「民之所欲,长在我心」的扫罗(撒上15:24)、彼拉多(路23:25)也错了。我们很高兴在民主政治中,可以不流血而用投票的方式更换政府、改变法律;但福利国家的破产、多数的暴力、希特勒经过民主程序当权,也提醒我们,民主民权不是绝对的善。同样的,洛克、哈耶克和古典自由主义者,和与他们针锋相对的乌托邦主义,都犯了天真的错误(乌托邦主义的错要大得多)。他们认为,「自发秩序」(spontaneous order,市场经济)是完美的;「自我拥有」(self-ownership)是神圣不可侵犯的;没看到神才拥有一切,没有看到人是有限有罪的。

  诚恳持续的认罪、信神,承认只有神有权柄,拥有并管理万物,而不是坚持某一种意识形态,这是改良、修正、充实、丰富社会的稳当做法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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